1、在大学里,如果上体育课开展活动时非故意撞到同学,鼻子骨折,责任通常是由造成伤害的同学承担。在法律上,如果造成伤害的同学故意或疏忽导致伤害,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造成伤害的同学被认定有责任,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医疗费用、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。
2、如果在学校上体育课头球的时候,无意把同学鼻子骨裂了,那么肯定要跟同学一起去医院把病看好。还要给他一定的补偿才可以的,这个需要你们直接协商。
3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,建议协商解决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,以及因康复护理、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。
4、没有视频证据或大量人证证明对方是奔着人去的危险动作外,都是无赔偿责任。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,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,即同意自甘风险。
1、以大义的这么一个A行为,所以说也要富里取一定的责任,再一个就是属于打垒球的学生,嗯 你这个学生的话也是有这个独立思维的,这么一个孩子,你把雷球打到别人嘴巴上,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呃,承办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,也就是家长承担这部分责任。
2、和同学在校内一起走道的过程中,脚下一滑,不小心把另外一个同学的牙碰了,那么这个责任应该是不小心脚下滑了一跤的这个同学的。因为另外一个同学并没有做什么事情,好好的因为摔倒的同学撞到他,而导致自己的牙齿撞到了。
3、这个年纪,门牙磕掉啦,就不会再长出来了。所以就需要修补。遇到这种情况,马上跟家长联系。让家长之间互相协商,看怎么赔偿处理。一般情况下,修补牙齿的费用是必须掏出来的,还可以适当加一点营养费。
4、过了一天、两天、半个月、一个月,每次我们见面,他都热情地和我打招呼,而我就当没看见他似的,从来不理他。 前几天,我和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,我不小心把球踢到了李桐的脸上,他马上捂住了鼻子,但血还是流了出来。这下可坏了,我闯祸了。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。我想:李桐一定会恨我。
5、谈不妥的话,可以考虑用法律途径解决。当然,如果你想帮对方分担一些费用,可以让他出示医疗发票,在你觉得合理的情况下分担一部分费用也是可以的。下面是一些网上看到的案例和分析,你看看就能理解。
6、只要不是恶意的,一般都是双方各自承担一般吧。 但是我小时候和同学玩,他不小心把我头撞出血了,医药费全是我自己家里出的。
1、法律分析: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。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,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,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,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,如果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的,学校不存在过错,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。
2、在大学里,如果上体育课开展活动时非故意撞到同学,鼻子骨折,责任通常是由造成伤害的同学承担。在法律上,如果造成伤害的同学故意或疏忽导致伤害,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造成伤害的同学被认定有责任,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医疗费用、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。
3、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不一定是学校的责任,具体学校方面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区分。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,就是对履行《教育法》规定的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。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。
4、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需要注意的是,在具体情况下,责任的承担可能会因学校的管理制度、设施条件、教师指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因此,在处理此类事件时,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,以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。同时,学生和家长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处理事件,避免过度维权或过度索赔等情况的发生。
5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1、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将人撞伤的,一般承担过错法律责任。但是如果没有主观恶意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。当然在道义上,最好还是对对方进行一定的赔偿。
2、如果两个小孩在学校玩耍,被对方小孩伤的,责任划分主要由学校来承担,因为学校要承担孩子的安全问题,其次是小孩子的家长要来承担对方小孩子受伤的医疗费用。学校承担50%的责任,剩下的对方小孩子承担50%的责任。
3、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与一个同学碰撞,致其受伤,监护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。法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4、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,无责任为例外(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)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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